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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委派制度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委派制度

 

第一条 随着学校办学经费多元化,为了强化校级财务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内部工作秩序,提高核算质量,有必要在学校内部推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委派制度是政府部门、产权单位向其所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会计人员监督所在单位会计行为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实施会计委派制度,要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使学校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我校会计委派制度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为使委派会计人员充分履行其监督权力,委派会计人员应由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学校财务处编制,业务归口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委派会计人员的专业职称、职务晋升、业务学习、业务培训、业绩考核等,工资、奖金及校内津贴等由学校在考核后予以发放,委派会计人员不再享受受派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学校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向受派单位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为保证委派会计制度的实施,就需要配备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委派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能作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二)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高的会计业务技能;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快速适应能力。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被派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促进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制止和纠正单位违法违规财务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学校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要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

(五)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受派单位经济效益提高;

(六)服从受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受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为确保委派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配套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这些制度一般包括:

(一)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必须有计划地定期交换轮岗,这样既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公正履行职责,又能够调动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热情,扩展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

(二)考核奖励制度。考核内容包括遵守会计制度、职业道德、核算质量、廉政等方面的情况,财务处应每年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1-2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奖惩、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

(三)回避制度。为保证委派会计人员的客观公正,不得派往其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议事反馈制度。委派会计派出之后,应建立起完备的议事反馈制度。即:日常事务一月一反馈, 重大事项一事一反馈,尤其是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基建、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财务处报告。

(五)后续培训制度。派往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不仅在上岗前都要经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培训,已经派驻单位的会计人员每年也要组织2~3次的培训、经验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使会计人员在政治思想、能力水平、业务知识等方面不断更新,以跟上时代前进和经济发展的步伐,更好完成委派任务。

第七条 委派会计要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独立性和服务性的关系。委派会计的正确做法是管事不主事,监督不干预。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支持和配合受派单位开展业务,当好参谋,与受派单位一起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受派单位的经济效益,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到一个单位熟练进行会计工作都需要一定时间的摸索、适应和锻炼,因此需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在一个单位时间过长,个别会计人员会忘记职责,为违法违规的事情开绿灯,因此,又要强调会计岗位的流动性,在实际工作中轮换岗位一般应在2-3年为宜。

第九条 委派人员的工作要经过有效的考核。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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