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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系统信息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系统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系统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财务系统的信息质量、安全,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系统管理工作的职责按处里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会计操作员、稽核人员及其他与电算化会计有关人员,有权进入财务系统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系统。

第四条 为了保障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杜绝各种非法舞弊行为,防止造成系统内的数据破坏,保证数据正确性和运行效率,对上机操作人员规定:

(一)系统管理员、复核人员、制单人员、出纳人员及其他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有关财会人员,有权上机操作本人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运行系统。相关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但需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

(二)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上机运行财务系统。

第五条 上机操作人员都必须设置操作口令。计算机开机口令和财务操作员口令需不定期更改,各操作员必须对自己所掌握的口令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 各操作员应严格按权限操作,不得泄露、打听其他有关操作口令,不得以他人名义上机登录,更不得试图获取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资料数据。

第七条 财务处各岗位使用的计算机只能用于本部门,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财务人员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第八条 会计人员进入财务系统操作必须使用其真实姓名,操作密码注意保密,一旦泄露,操作人员应及时修改。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各自的操作权限进行,不得越权。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系统管理员应在初始化时在财务系统中为有关人员设置权限。

第十条 有关财务系统操作人员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财务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信息的安全是指信息不丢失、不损毁、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不被非法修改保障信息的安全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数据的备份或保存介质可采用正规的软盘、光盘、内存等。

第十三条 要经常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便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可将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数据备份的目标是防止任何时间发生的硬、软件故障及人为失误造成的数据损坏。因此,原则上要求在发生业务的当天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对备份的数据应加强管理,防止被非法拷贝、盗用或损毁,网络版的备份应当连同主控数据库一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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