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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校会计核算。

第八条 校内后勤、校办产业、附属单位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

第九条 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应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按校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要由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等关系。

第十六条 各级财经工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将另行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校总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收入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预算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部门: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校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审批程序: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预算工作委员会讨论修改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查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或调减,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学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省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种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项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收费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公布收费标准和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条 除法人实体外,全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校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在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单位,其收入包括人员经费、水电费、折旧费、住宿费、房租费和条件占用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1周内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学历及学位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学杂费由财务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3月和9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月和12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学生发催收单。

第三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

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利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范畴。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校内经费支出实行切块管理,学校重大开支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各分管校长或书记负责所管辖部门预算内特殊项目支出的审批。

(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确定本单位项目审批负责人,并将审批人名单及时报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余、经营收支结余。

第四十七条 事业经费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必须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认收入,正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及时结转,如实反映全年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结余分配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各项活动需求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财务校长同意并提交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五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款项等)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等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三)学生奖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等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

第五十四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基建投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以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为依据,执行、控制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建活动中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归集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拨入和使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定期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

第五十八条 基建资金管理

(一)学校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总投资和年度计划等资料编制基础财务计划,作为资金申请、拨入、调度的依据。

(三)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财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四)基建资金的拨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

第五十九条 基建支出管理

(一)基建支出是指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六大类。各类支出的核算内容按财政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执行。

(二)基建支出的管理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支出;监督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节约建设费用。

(三)基建支出应认真组织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和乱收费,乱摊派。加强“三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认真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后的有关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标准的,学校基建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有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基建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并做好投资效果的分析评价工作。检查分析计划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年度基建财务活动和投资效益情况。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1.根据谨慎原则,所有借入款一律由学校统一对外。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向外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

2.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借款行为提供担保。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校外汇收支业务。各单位组织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理存款、留本或结汇等手续,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凡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外汇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学校财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六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 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后勤经营性实体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并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七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委派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校财产物资管理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十八条 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校财务处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对部分收支项目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七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商学院、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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