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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制止乱收费等行为,维护全校师生的合法利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护学校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及《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收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记录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各项收入记账的合法凭证。必须持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放的收费票据准购证,到省财政厅统一购买。

第二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黑龙江省非经营性统一收费收据》:适用于由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由学校到省财政厅统一购买。

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由学校到省财政厅统一购买。

三、《黑龙江省普通高、中等专业(含中师)学校收费收据》(计算机版):适用于由物价局批准的学生学杂费项目,由学校到省财政厅统一购买。

四、《黑龙江省热力供应专用发票》:适用于对供暖职工收取冬季取暖费,由学校到国税局统一购买。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申购、发放、管理和缴销,从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买的各种专用票据由财务处设专人管理,负责编号登记造册,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票据的检查工作。各主管会计人员借用时,必须登记领用时间、票据编号、用途、领用人。用过的票据必须在及时交回以便备查。

第四条 各类发票和收据的填写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单张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若写错,应作废另填,并在票据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粘附在存根联上备查。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入账。

第五条 收费票据只能由借用的专人使用,不能转让、借用、代开。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如因收款需要借用各种票据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出书面领用申请,写明领用原因、领用种类和数量、由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

二、领用申请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三、领用票据时必须缴回并检验、核对以前所领用的票据。

四、经批准领用的票据第二联(收据联)应加盖学校现金(转账)收讫章。

五、盖章时应先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情况,如有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

第七条 各领取借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完成收款任务后,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及收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及时交回财务处入账核算,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检验票据的完整及十进制情况,会计人员应对收入款项与票据进行核对。

第八条 各领取借用收费票据的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持所有领取借用的全部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来年如需用,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 票据的填开和使用

一、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要求做到“全联复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填开规范”。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不为同一人。

二、严禁虚开票据,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三、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记账联应整本保存,交回财务处核销,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开张数,并按用途统计使用金额,由票据管理人员及时销号,验旧换新。

四、已销号的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需销毁票据存根的,由财务处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

五、领用票据的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如发生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财务处,说明事因,学校将根据发生原因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各部门兼任出纳的人员不得担任票据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法票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报销校内部门开出的不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票证。

第十二条 校内有价证券指在校内使用体育场馆票、澡票、游泳票、影视票等票证。校内有价证券的印刷,必须由印刷厂、有价证券的使用单位及财务部门三方负责人在场时方能开印,印完后应将残次券全部销毁。有价证券印完后,交财务处专人设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遣失,使用单位按规定领用。

第十三条 领用有价证券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交接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进行准确核算。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出售后,应及时将收回的现金交财务处入帐,不得拖延。有价证券回收后,定期按规定销毁。

第十五条 有价证券使用单位应根据领出有价证券的数量和上交财会现金数额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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