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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将学校各项收费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保护广大师生的权益,保证学校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持证合法收费,将所有收费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杜绝滥收费的现象,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委托培训学生、进修学生、函授和夜大学生等。

第二条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杂费、培养费、住宿费等,具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再凭财务处出具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等专业(含中师)学校收费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工作,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均应由财务处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并出具正式的收款票据。财务处可以委托校内的收费单位按规定代为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时出具向财务处借用的票据,收费后全额上缴财务处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未经财务处授权的单位,不得自行收费。

第六条 对在校学生收取学杂费等,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一、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内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夜大、函授学生等(包括进修学生),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和宿费。各学院应协助财务处做好学杂费和宿费的收缴工作。

二、新生入学,要在入学报到时缴纳第一学年的学杂费等,否则不能取得学籍。进修学生要一次交齐进修时间内的全部进修费,才能取得进修资格。

三、学生第二及以后各学年的学杂费,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交齐,否则学生处不予注册。

四、对需要学习第二学历和因学习成绩原因需要重修的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缴纳学杂费或进修费。

五、确因家庭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学杂费的学生,应及时办理缓交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学生处、财务处签字后生效。学校协助家庭生活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六、学生毕业时仍无故不交学杂费和滞纳金,学校不予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不发给毕业证书。

七、财务处收取的学杂费,要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并按统一规定记账核算。

第七条 学校及各部门利用学校的办学资源条件,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招收计划外在职研究生班、自学考试助学班、各种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学生而收取的费用,属计划外办学收费。对计划外学生收取学杂费、培训费等,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一、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外在职研究生班、自学考试辅导班、短训班、培训班的学生等,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学杂费、辅导费、培训费。有关管理学生的院、系、处应协助校财务处收取学杂费、辅导费、培训费。

二、学习二年或二年以上的新生入学,要在入学报到时间内交纳第一学年的学杂费,否则不能取得学籍。第二及以后各学年的学杂费,要在第二及以后各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交齐,否则不予注册。学习一年以下各种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的学生,一次交齐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后,才能取得学习资格。

三、学生毕业时仍不交学杂费和滞纳金,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不发给毕业证及相应证书。

第八条 关于住宿费、留级、复学、转专业学生学杂费的有关规定

一、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以学校舍务管理中心提供的住宿学生数据为依据。

二、留级、复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其身份类别保持不变,执行现就读年级(届)同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关于退回学杂费的有关规定

对于在校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批准退学的,按在校学习月份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每年学费按10个月计算,2月和8月不计算,其余各月按实际学习月份收费,其余退回。

第十条 为杜绝学生无故欠费,每学期考试前两周由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各学院,再由学院负责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和任课教师,其考试试卷不予批改,封存待处理,考试成绩不得登记。如果至毕业前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派遣证,待其缴清所欠费用后,再行发放。
    第十一条 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及本办法第五条关于学杂费、培养费等收(催)缴的有关规定造成学杂费、培养费等费用拖欠的部门、学院,学校将以一定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工作事故由所在部门、学院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计算机、实验室、电教设备、体育场馆等办学资源举办的各种创收活动,以及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利用学校资源而进行的服务性创收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各单位服务性收费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及分成比例,即各单位在收费前要把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收费事项、利用学校资源情况、收费来源及预计金额、收费标准、拟分成比例等),写成书面材料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召集创收单位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资产管理处共同研究后审批。财务处根据收费单位的申请情况和审批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并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要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准无故加收。在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下达之前,不准先行收费,更不准不经批准擅自收费。

二、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开展对外服务,增加收入。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创收活动,并以能补偿学校国有资产消耗为前提。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条件进行创收,必须按规定向学校上交资产使用费,以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创收过程中使用学校水、电、取暖、电话等资源,也要按发生的实际费用定期向学校上交。如拖欠不交,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水、用电和取暖。

三、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的各种服务性创收活动,应按国家规定向国家上缴有关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除经批准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收费外,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师生收取费用,违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对该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各创收单位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将创收收入上缴学校,如果拒不缴纳,学校有权停止其公用经费的使用,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定期对各收费单位进行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审批、超标准收费、收支不清、管理混乱的,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理,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计划外办学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应全部存入财务处的资金帐户,由财务处按规定进行核算,监督其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对各单位形成的自有资金,财务处按学校自有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凡执行本办法后确定的收费项目和经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后同类收费时可参照执行。财务处要定期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汇总各类收费管理办法、分成比例、交税比例、核算办法等,实施细则规定的同类收费可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学费收缴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收费存在疑义可向财务处咨询,财务处咨询电话84865155,咨询电话或直接向纪检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电话84892037。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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