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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哈商大〔2014〕79号


为加强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校园卡工作秩序,提高校园卡管理工作水平,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账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作为校园卡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设立校园卡务中心,校园卡务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等工作。校园卡务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挂失、解挂、账户查询、商户设立申请受理、设备调拨以及系统的日常监控等。

第三条 校园卡务中心分别在学校南校区、北校区各设立一个校园卡服务部,负责办理补卡、解挂、账户查询、交易流水查询等业务。

第四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属学校,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或变更卡片使用权限。

第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六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卡是由哈尔滨商业大学和中国建设银行共同发行的套卡,包含一张非接触式校园卡和一张联名建行储蓄卡龙卡(以下简称龙卡)。龙卡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使用必须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校园卡由哈尔滨商业大学发行,在校园内通用。校园卡和龙卡在系统中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转账业务仅能在绑定的两卡之间发生。

第七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校友卡、临时卡和消费卡四类。正式卡又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两种。

第八条 正式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包括:正式在编和离退休(根据个人需要自愿申请办理)的教职员工、聘任制员工、大集体员工;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及外国留学生;每位正式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正式卡。

第九条 正式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人事编号或学号、姓名及所在部门或学院等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校内商户消费、身份识别、圈存转账、图书借阅等功能。正式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

第十条 持卡人的校园正式卡具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正式卡的有效期设置。其中,教职工持卡人的卡片按15年有效期设置,超过有效期后,持卡人本人可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5年为限);学生持卡人的卡片有效期截至按学生的正常毕业离校日次日的日期设置,即离校日次日卡片失效。因学制变更需延长卡片有效期的,持卡人本人可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正式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自助充值和自动充值三种充值途径,采用自动充值的持卡人,需要持卡人签署《委托建设银行自动圈存授权协议书》。

第十三条 校友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包括:哈尔滨商业大学已毕业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学生毕业后其持有的卡片自动转为校友卡,校友卡作为校友身份证明。校友若要享受校内图书阅览功能、商户消费等服务功能,需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卡片激活手续开通校内服务功能。校友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每位持卡人仅限使用一张校友卡。

第十四条 校友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姓名及在校就读时所在学院、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开通校内服务功能的校友卡有效期设置。开通校内服务功能的校友卡有效期为1年,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可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1年为限)。

第十六条 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在校服务人员、短期来校(含进修、实习等)人员,原则上只能申办临时卡。每位持卡人持有临时卡的数量仅限一张。

第十七条 临时卡正面不印制持卡人信息,仅具有在校内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十八条 临时卡的有效期设置。临时卡的有效期为1年。临时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1年为限)。

第十九条 消费卡为实名制卡。校外人员原则上只能申办消费卡。

第二十条 消费卡正面不印制持卡人信息,仅具有在校内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二十一条 消费卡的有效期设置。消费卡的有效期为1年。消费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有效期变更手续(每次延长以1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查询密码可以用于办理自助挂失和消费流水查询等。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冻结卡片的使用,并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补卡和退卡


第二十五条 首次申领正式卡,教工报道时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务中心申领;新生入校后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校友卡需要原学院出具毕业校友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申领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原校园卡片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激活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个人可持有效证件及所在部门证明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校园临时卡。

第二十八条 个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校园消费卡。

第二十九条 正式卡、校友卡、临时卡及消费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校园卡系统提供圈存机、专用触摸屏查询机、校园卡网站等自助方式办理校园卡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正式卡、校友卡、临时卡及消费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现场办理解冻手续。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正式卡、校友卡、临时卡及消费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务中心申请补办。卡片补办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正式教职员工和学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后,正式卡不收回。若卡内余额20元以上(含20元),将全部余额退还到与该校园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请在离校前尽量将余额消费完毕,离校后此卡仅作为校友身份的证明。


第四章 校园卡收费标准与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正式卡申领时,学校在职教工、离退休教工、聘任制教工、大集体教工以及全日制本科生、在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及外国留学生首次办卡免费。教工部门调整或学生专业调整,需重新制卡,收取20元工本费。正式卡补办时需交纳工本费20元/张。

第三十五条 正式卡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办理相应手续,之后再到校园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系统账户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其提供账务查询等服务,其持有的卡片可作为校友身份证明。

第三十六条 持有正式卡的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后,校园卡务中心将会关闭该批校园卡的功能。同时,校园卡对相应的系统内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统一办理销户手续后,校园卡卡内余额将自动清零,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服务,仅作为校友身份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校友卡校内服务开通及消费卡办理时每张收取工本费20元。校友卡和消费卡收取10%的卡片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校友卡、临时卡及消费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校友卡、临时卡及消费卡持卡人如未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校园卡将自有效期的次日起自动冻结。自冻结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解冻、账户清算及解冻手续,则该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卡内余额将自动清零,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己销户的持卡人,如需重新办理校园卡,其各项收费按新卡申办者处理。

第四十条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账户对账不符需调账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个人账户的调账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补缴款、向持卡人补款)。

第四十一条 由于持卡人刷卡不当或刷卡机操作员操作不当产生的持卡人卡库不符的情况,15日之内未及时处理,系统对校园卡账户余额和卡片余额不符的情况自动进行平账处理。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资金结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源,学校各职能部门可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及校园卡务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实施系统对接。

第四十三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校园卡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应在申请设立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四十五条 校内机构设立商户所需的消费终端(POS机)等由校园卡务中心免费提供外,其他商户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非校内机构设立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设备由校园卡务中心统一提供,收取设备押金及系统维护费。由商户的负责保管及使用。

第四十七条 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校园卡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在必要时,校园卡务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商户管理部门或商户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处在银行为校园卡设立结算账户,核算银行、各商户及校园卡各项资金。卡务中心、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收到资金应及时上交财务处并核对账目。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自行与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为校园卡系统设立卡片工本费、卡片管理费、平账账户、商户系统维护费及设备押金专用账户。卡片工本费和平账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新卡的采购,校园一卡通设备维护,卡片耗材购买等。商户系统维护费用于日常一卡通系统、设备及其网络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的超级管理员、校园卡务中心业务人员等校园卡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账日结,按照《常规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拟定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卡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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