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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往来款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秩序和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转,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暂付款的管理

一、应收款、预付款、暂付款、借出款等以下统称为暂付款,是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款项,主要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的版面费、周转金,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借出款项。

二、学校暂付款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款不借,没有资金来源不借”,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暂付款用途,严禁任意挪用,暂付款借款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我校的在册职工,学生、临时工等人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借款人对暂付款借用、报销、偿还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四、暂付款请款单,应载明:借款原因、经费来源(填写经费代码号)、本次借款金额、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字、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除特殊情况之外,差旅费不办理借款,公出人在外出时,使用公务卡进行相关公务消费的结算,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事宜。

第二条 暂付款的报销期限:

1.对于各种零星备用、材料采购、版面费、注册(会 议)费等一般性借款,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起两周内报销。

2.各单位领取人员经费借款,应在一周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单报销。

3.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应在学生实习结束两周内报销。

4.到外地学习、进修、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借款应在学习、进修、出差结束返校日起两周内报账。

第三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暂付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暂付款。

2.单位有暂付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暂停该单位的各项业务借款,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年终仍不能正常清理报账并无原因说明的暂付款项,将占用本单位下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并影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分配和使用。

3.个人暂付款超过规定的借款期限不报账且未说明理由的,财务处可根据情况从借款人的工资和津贴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工作,负责对暂付款定期分析和催报,定期向各相关单位发送暂付款催报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认真核对,及时报账。有拖欠暂付款时间较长的单位,相关人员要主动向财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及时与财务处商定还款措施,以免影响以后经费使用。

第五条 暂存款的管理

对于学校发生的代管、代扣、代收的暂存款,要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不得随意在暂存款中列支不应列支的款项。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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