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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银行管理制度


哈尔滨商业大学银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单位银行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履行严格的审批、备案程序。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经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务部门要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监督本单位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七条 加强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严禁单位通过自身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其他银行资金账户违规转款,从而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章  银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学费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这部分财政资金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缴库方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设立过渡性账户的缴款方式。

第九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的要求,高校预算资金的支出主要是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及转移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高校要明确两种支付方式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 银行对账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目、查明有无错账、遗漏账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防止舞弊,达到保护资金安全和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每月初(5日以前)负责到单位开户银行领取上月银行对账单或者在网银上下载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企业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完毕,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存在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出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记账或调整。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对编制完成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账、遗漏账务应安排、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订正、调整等账务处理。

 

第五章 银行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确保高校贷款规模合理、可控。贷款办学存在风险,因此,高校必须适度控制贷款的规模,降低负债给学校造成的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监督制度。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第十六条 加强银行贷款用途的管理。教育部规定,银行贷款资金一般只能用于危房改造及维修、基本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不可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更不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高校贷款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高校的长期发展。如果依靠贷款资金来改善目前的教职工待遇,虽然近期可能会使教职工的待遇有所提高,但会给学校的未来背上沉重的包袱。这种盲目的贷款最终也会伤害职工的长远利益,一旦每年没有足够的收入或新的资金引入用于还本付息,就只好依靠借新债还旧账,贷款不断膨胀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高校贷款不能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应严格限制贷款的用途。只有那些重要的急需的并有一定预期收入的投资项目才是高校贷款时优先考虑的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高校贷款项目管理。本单位贷款应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校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六章 银行出纳管理

 

第十八条 明确银行出纳岗位的职责,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和管理银行收付款凭证、保管好银行印鉴、银行票据;

及时办理网上银行汇款业务及电汇、汇票、贴现等银行结算业务;

三、按时到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按月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后应一致;对未达账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银行或有关会计人员纠正银行账目的错误,确保银行账目的正确可靠;

四、银行票据的传送、接收、查询工作,认真负责,避免出现差错,作废的银行票据按银行规定及时处理;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银行出纳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本单位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明细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支,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出纳应设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每次购买支票后在登记本上记录起始号码,每使用一张支票必须在使用簿上登记,领用人或收票人必须在领用登记本上和支票存根上签字。作废支票也应在登记簿上注明并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七章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管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二、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三、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活动;

四、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五、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六、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七、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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