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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及《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一、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和程序,学校在商业银行设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取现金)及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进行清算。零余额账户是财政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二、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但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预算内、外资金划转到(或提现金存入)本单位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再进行使用。

第五条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用款计划是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计划。

二、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前提和依据。学校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区分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代理银行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控制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出。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减)调整变化,应在接到预算调整文件后的规定时间内,调整本部门用款计划,并及时补报。

四、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般在用款计划月份前10日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用款计划可累计使用,当年年末清零,截止支付时间以省财政厅规定时间为准。

六、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校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财务处支付资金。

七、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1、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2、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3、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4、财务处会计科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八、用款计划编制的依据:
1、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编制。
2、按照各预算项目的事业计划进度编制。

九、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1、各部门每月25日前将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

2、财务处于每月30日前将经领导审核的下月用款计划报教育厅。
十、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1、财务处于每月及时接收批复计划。
2、财务处在批复计划下达后,及时通知各处室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可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有关规定支用资金。

4、年度终了,我校的国库支付用款额度余额将注销,下一年度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与支付程序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1、在职在编人员支出;

2、社会保障缴费;

3、工会经费;

4、离退休经费;

5、住房补贴;

6、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

7、项目支出、公用特殊性核定项目支出和公用单项核定项目支出(不含因合同或协议委托收款)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

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学校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签章后报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汇总,反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审核、记账,并与人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4、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返还学校,学校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5、为保证各部门经费资金的及时、准确支付,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时,各经办人应向财务处书面准确提供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公章一致)的全称,收款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办人的联系电话等,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业务。财务处对应办理直接支付的业务,应按要求及时复印付款发票和有关附件,开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定期送交省财政支付中心办理付款业务;对应办理授权支付的业务,应按要求及时开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学校零余额账户转账支票,第二天由出纳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支票倒存业务(委托银行付款)。各部门经办人在到财务处办理了业务后,可通知收款单位等待财政支付中心的资金到其银行账户。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支出而形成的退票,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查明原因,办理再次付款等业务。对因提供收款单位的全称、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准而形成的退票,由经办人负责。

三、财政直接支付退票与退款的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财政国库部门会核实原因,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

2、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学校财政授权支付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通过学校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或提现。

一、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1、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定额);

3、招待费(定额);

4、学生奖助学金;

5、一般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学校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按《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同时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支票、汇票等),送交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单位开具结算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汇总,反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审核、记账,并与人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财政授权支付退票与退款的处理

1、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学校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3、学校需要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职责与权限

一、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3、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5、负责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6、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7、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8、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账工作;

10、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

2、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2、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国库集中支付设置录入岗位和审核岗位,录入岗位负责严格按照审核后的会计凭证使用资金,做到录入及时、准确,拒绝非用款计划内的款项支付,杜绝没有预算的用款。审核岗位,负责审核录入的类款项及金额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的要求,录入的付款信息是否正确。

二、国库集中支付录入岗位和审核岗位的密钥必须分开放置,由不同人员管理,并定期更换系统登录密码,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财务处应定期核对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形成对账记录,经财务处领导审签后存档。对账内容包括:

1、核对计划及指标额度,按照“类”、“款”、“项”逐项核对计划批复表与实际到款额度;

2、核对会计账户与国库支付对账单;

3、未达账项应填制余额调节表,及时查实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4、年终财政已批复尚未使用的额度,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核对一致,并按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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