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文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引入集中支付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中心为学校下属各单位提供会计报务服务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工作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学校下属各核算单位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不改变各核算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由会计核算中心向各单位提供会计核算及银行结算业务,妥善、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是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考核资金使用效果为前提,在校财务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各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把分散的资金集中管理,统筹规划,为各核算单位提供良好的.规范的会计核算服务。

第四条 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应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钻研业务,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各核算单位依法持续经营.增加盈利做出贡献。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学校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核算单位)的核算账户,属核算中心的核算对象。具体包括:        

一、商业研究杂志社   

二、哈尔滨商业大学附属制冷设备厂    

三、哈尔滨哈商大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中心      

四、哈尔滨商业大学机械厂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印刷厂

六、哈尔滨商业大学服务公司  

七、中国教育工会哈尔滨商业大学委员会  

八、黑龙江省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友会

九、哈尔滨商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十、哈尔滨松北区学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一、哈尔滨商业大学音像教材出版社有限公司

十二、哈尔滨商业大学党费(专用账户)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下列财务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

一、认真审查各项收支业务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各项原始凭证处理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拒绝处理;

二、按期向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及各核算单位提供各种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统计资料,;

三、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对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范围、核算程序及手续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四、定期向领导汇报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

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除应经各核算单位负责人(授权人),校财务处长审批外,还应按金额不同分别按以下要求报批:

一、3仟到1万的费用支出(含三仟),经主管校长审批,(如:音像社、松北社区卫生院)

二、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费用支出及机票应经过学校总会计师审批。

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费用支出,应学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对各核算单位发生的财务方面的重大事宜,有关人员应向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再由其上报上级。

 

第四章  关于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九条 核算单位费用支出手续

一、各核算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批本部门的用款事宜,支取款项时,需要指定专人负责;

二、外出采购不能借用空白支票。凡能通过银行结算付款的,原则上1000元以上不能用现金支付;

三、凡采购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先办理控购批件,否则不予付款;

四、借用现金或支票采购要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五、关于差旅费报销规定及付款手续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产物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产物资是保证各核算单位顺利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学校会计核算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各核算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存货的科学管理,避免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保证各核算单位业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中心为各核算单位固定资产要设立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应对存货和低值易耗品设立多栏式物品保管明细账,由保管人员进行认真核算;要定期核对库存物品,做到账实相符,同时与核算中心对账,年末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盘点清单。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各核算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指导,财产物资的报废、毁损、调出、变卖要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产物资管理部门鉴定,总会计师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会计核算中心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使用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原始票据,不准以白条子或其他不合法票据代替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中心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年度编制保管清册。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制度办理移交手续,账务交代不清,不能离职。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各核算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监督和检查,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上级批准的各项计划及有关指示、规定为依据,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审计处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偷漏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的;

二、转移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四、私分办公设备或物资,侵占国家财产或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五、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六、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

七、违反国家市场管理规定,套购专控商品和以物易物的;

八、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九、假借与外单位协作或支援为名,谋取私利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礼物或谋取集体利益有损学校利益的;

十一、不按国家和学校制度规定,擅自将财产物资外借、处理的;

十二、其他重大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会计制度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监督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和监督的关系。通过服务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下一条:哈尔滨商业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