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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学校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学校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其他合同的签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学校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的例外。

第七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学校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意见统一后进行签约。

第十条 经济合同的签约,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晰、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 部首部分,要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要标明产品名称、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应由谁负责应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款金额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条文没规定的或规定的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 结尾部分,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规定的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付款应遵守国家有关结算制度,并保留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三、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六条 合同办负责对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重大合同由法律办负责审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提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对外签订合同,应由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合同办起草的合同,由合同办负责报审。

2、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上述各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结论;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如期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学校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关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之实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六、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到有申请仲裁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八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七、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学校由校长负责,指定副校长、总会计师具体分管负责。

部门、院系一级由其行政主管负责;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合同办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2、 负责考评各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 参与学校招投标、大型收支项目、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商等涉及学校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的论证、谈判、履行等全过程,参与处理有关合同事务。

4、 参与学校合同、协议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5、 负责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对学校合同、协议的审核工作。

6、 对学校合同、协议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7、 按规定保管好学校合同专用章。

8、 负责学校合同、协议的归档、备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院系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合同事务;

2、 负责审查涉及本部门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学校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 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 负责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合同纠纷;做好额度较大的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 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 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五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 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拒腐蚀,不贪污受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 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并能以学校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无遗留问题。

3、 法律意识强。对《合同法》等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七条 法人委托书应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学校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学校及各部门、院系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五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办保管和使用;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建立合同档案。不得有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每个部门必须设一个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 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


八、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及协议的所有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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