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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由财政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高教强省专项资金,中央支持地方资金、重点学科、专业建设资金、教学基本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全校各类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相关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专项资金中包含修缮工程、设备采购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院、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每笔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符合财务规定,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同时,贯彻“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专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相互占用或挪用。不得层层下分,划整为零。确保专款专用。各类专项资金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等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学校有权对项目节余资金统筹安排。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即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业务主管部门需对项目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至少每半年应考核一次)。并形成考核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处。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附注:

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编制。

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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