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研究> 学术规范制度> 正文

哈尔滨商业大学师德建设规范


哈尔滨商业大学师德建设规范
(试行)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大力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专业素养,切实增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热爱祖国,依法执教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武装学生头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和就业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商科人才。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教学纪律,努力成为“求真至善、修德允能”校训的模范实践者。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加强课程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爱校如家,以学校的发展为己任,顾全大局,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三)严谨治学,致力科研
   刻苦钻研业务,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仅要精通本专业及所任课程的核心内容,而且在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和高度方面有所发展。积极从事科研工作,追求真理,勇于创新,认真开展学术交流,密切关注学科前沿动态,引领学生勇攀高峰,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遵守学术道德,反对弄虚作假,树立优良的学风和教风。
   (四)为人师表,廉洁自律
   以严谨的治学态度、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来教育和影响学生,寓教育于教学的各个环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思想品德修养,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仪态端庄,服饰整洁得体,举止文明大方。以优良品行和示范形象熏陶感染学生,塑造良好的师德师风。
   (五)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爱护、关心、尊重学生,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寓德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学生智商和情商的同时提升,全面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学生走向成人、成才、成功。
   (六)团结诚信,热心公益
   谦虚谨慎,团结友爱,诚信待人。热爱集体,维护集体声誉和他人名誉,弘扬大局意识和团队精神。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积极倡导和创建健康向上的教风、学风、校风,为构建“和谐商大”、“诚信商大”而身体力行。扶贫救困,热心公益,坚持原则,维护正义,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努力成为学生和社会学习的楷模。
   二、教师应禁止以下行为
   (一)参与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可能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的言论,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二)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及声誉。
   (三)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收受学生钱物。
   (五)在各类考试命题过程中泄题;在评卷、复试等环节中弄虚作假。
   (六)在教学、科研、实践环节中因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
   (七)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伪造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八)用不正当手段,故意抬高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水平,影响各类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九)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涉密或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告。
   (十)精力外流,从事与学校无关的校外讲课或其它工作。
   (十一)备课不认真,上课敷衍了事,下课一走了之,不与学生沟通交流,不布置批改作业和辅导答疑。
   (十二)其他违背师德规范和触犯刑律的行为。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科研单位参照执行。


上一条:哈尔滨商业大学学风建设细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