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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范 围


第一条:单价为l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l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单台(件)价格不足l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二 、申购和论证


第四条:各申购单位要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考虑合理布局,制定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配备方案及申购计划。各申购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审批程序:

1、由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院(系)负责人审核后,报校资产管理处预审;

3、由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和市场调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报送主管校长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


三 、设备购置


第六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上报政府采购办。

第七条: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下由申购单位、资产管理处、校财务处共同参加招标谈判,做到公开、公正。由申购单位负责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的技术性协议签订。


四 、验收和使用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是保证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关键。设备到校后,一周内使用单位应先进行常规验收,在型号、规格、数量确认无误后,填写好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第九条:技术验收应在合同有效索赔期内,由设备购置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产管理处派员参加,验收完毕,填写好进口及国内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送主管部门存档。方可办理入账报销手续。

第十条:产品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报告交资产管理处,由其与有关供应商或厂家联系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用网,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努力开展对外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全国和黑龙江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校内、外,教育系统内、外服务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原则上不收费,科研用机收取一定机时费。对校外单位测试收费,原则上略低于社会上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包括原材料消耗费、水电费、适量的仪器折旧费、人工费等。对任务不足或在假期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行浮动价收费,给予优惠。对协作项目或特殊情况双方协商收费。

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把收取的机时费,用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和管理更新等费用。

第十三条:新购进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挂在醒目之处。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仪器设备必须有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必须做好大型精密责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认真填报使用情况报表。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若连续二年考核处于闲置使用状态的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报请学校领导作校内外调拨给急需使用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各使用部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报告,经过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如果发生重大故障,资产管理处协助使用部门积极组织校内外力量(尽可能找原厂)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履历书中。

第二十条: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 、调拨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处理,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批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报校长审批。上报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审批。


七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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