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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我校颁发的《哈尔滨商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院(系)及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个人接受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受赠设备产权

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各使用单位要办理入账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三、受赠设备管理

1、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本校接受捐赠院(系)及单位或个人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旧的机电设备不接受捐赠)。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接受单位和个人也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

2、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1) 受赠单位将捐赠协议(协议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期限、方式等加以说明)及赠送物品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捐赠单位公章)报送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拟文,并报学校发文,报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进口产品须报黑龙江省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审批。

(2)赠送物中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必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3)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4)赠送物品到校后,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

3、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使用院(系)、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固定资产(教学科研设备)验收单。

由资产管理处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并在经费来源一览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技术验收: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单位人员、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字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和接受捐赠院(系)及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应落实好配套措施,如人员、房屋、水电供应及正常运行的有关必要条件。

四、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5、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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