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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制度,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将据此对干部进行考核。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有权对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制定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服务”的财务方针,制定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有关人员是指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从事经济业务工作的人员 。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经济职责权限及范围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税务、物价、纪委、监察等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资格,对内全面领导学校和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校长具有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职权。

(二)全校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后生效。

(三)校长组织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决策,对学校经济活动状况负责。

(四)审定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

(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七)采取措施,保证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总会计师是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助手,对校长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并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负责,对学校经济、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二)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三)总会计师接受校长委托应对学校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负责。

(四)总会计师接受校长委托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总会计师负责对学校财经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及人员配置提出方案,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校长批准。

(七)总会计师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八)总会计师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长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实施,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

(二)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的预算管理办法,在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三)根据《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监督和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对学校附属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九)对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向校长(或总会计师)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十)按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经济业务。

(十一)对财务处内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二)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 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资金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清理往来账款,防止出现呆账、坏账。
(六)根据劳动工资政策和人民助学金、奖贷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的审查、核对和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税法,组织和管理各种税费的扣缴工作。
(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核算、检查和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参与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议、核定及报批工作,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九)认真审批学校基本建设的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十)负责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分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具体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财务结算工作。
(十二)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处综合管理科科长配合主管处长进行工作,其经济责任制是:

(一)负责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对月报、季报、年报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预算向各单位分配经费指标。

(三)负责全校人员经费发放的制表,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正确计算税款。

(四)严格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保证上级文件、校内文件等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代表财务处进行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会计科的固定资产的增减核算提供基础资料。

(六)负责起草校内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七)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八)负责对校内二级核算单位财会人员的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会计科科长配合主管处长进行工作,其经济责任制是:

(一)对本科管辖的各类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及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对本科管辖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三)及时准确地为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提供各类财务分析数据。

(四)定期检查出纳人员与各银行账户的对账工作和现金对账工作,对学校资金的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教育事业收入有关经费的收取、分配及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各类办班收入的收费、分配进行管理、监督和核算。

(六)对本科年度内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科的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中心主任配合主管处长进行工作,其经济责任制是:

(一)对管辖各核算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二)认真维护财经纪律和严格执行财务开支制度,对各核算单位的财务开支、财产管理和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充分运用各种会计资料,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各核算单位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四)负责向财务处长汇报会计核算中心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财务科科长配合主管处长进行工作,其经济责任制是:

(一)负责全校基本建设工程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准确地编报基建财务月、季、年报,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本科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
(二)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分配业务经费,对其所管理经费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对本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等事宜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决定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

(六)各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不得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七)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六条 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一)科研处负责人:

1、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2、严格对外转拨经费的管理制度,对外转经费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3、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负责。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1、对全校的全部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2、对全校的全部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3、负责学校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界定审批工作。

4、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基建处、发展规划处负责人:

1、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必须经省计委批准 ,属于学校自筹的基建项目,应及时将年度基建计划报学校财务处。

2、在省计委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内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

3、对学校基建工程的质量负责,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的形象进度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人:

1、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实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2、核定后勤服务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金额和数量,监督后勤服务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审核后勤服务实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五)人事处负责人:人事处处长应对学校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
(六)审计处负责人: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院(系)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应按照学校管理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五)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六)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应及时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足额完成学校预算核定的年度上缴学校任务。

(五)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对本单位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财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考评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与评价

(一)学校将各级经济责任制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干部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对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

(三)对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由人事部门牵头,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参与。

(四)评价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采取将任期责任落实情况与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要求、任职经济责任目标相比较的方法,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的审计与监督

(一)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审计。

(二)校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审计由学校主管部门授权有关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中层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经学校决定后,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落实。


第四章 经济责任追究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党员干部管理规定和人事任免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制,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保密。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视情况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规章,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日常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其具体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备案。实施细则与本实施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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