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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报废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报废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利用废旧资产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我校颁发的《哈尔滨商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

学校现有所有国有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二、多余、闲置、报损、报废国有资产的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

2、闲置:是指学校各个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国有资产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①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②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③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④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⑤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三、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拟报废资产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3、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加盖公章。

4、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6、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有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四、报废国有资产审批权限

我校各单位要报废国有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对我校占有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和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及单台(件、套)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由我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经学校批准后,报请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我校各部门报废单台(件、套)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由我校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鉴定后,经学校批准后,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凡属报废的国有资产,先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由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技术鉴定及主管校长审批后,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由学校统一回收处理后,方可销账。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进入低值品账中。

五、回收处理程序

1、资产管理处将全校多余、闲置及废旧国有资产上校园网,进行校内外调剂,盘活存量,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

2、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凭学校已批准的报废单,上交报废设备,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回收并按照校内招标方式进行处置。

六、账务处理

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一联(销账联),到资产管理处销账。

七、财务处理

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处,作为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八、奖惩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或处罚。

八、附则

1、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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