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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开展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四)累计重修的课程学分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

第五条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一)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相应减少其它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后,可取消与之相关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四)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五)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成绩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六)在本专业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可减少课程重修3~6学分记载;

(七)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教师认定,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XX专业XX年级XX”字样)。

第六条 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者,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国家统考并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但其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三)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学分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经考试合格后,使得重修课程累计学分减少至25学分之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因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取得学位者,对于工作满一年且表现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必须在毕业离校两年内完成。

第八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办法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普教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0年4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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