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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商业大学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学校现金收付的内部管理,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及收付过程安全合法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凡隶属学校的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及校内各部门必须按此规定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保管现金,负责现金的收付业务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现金的收支和凭证编制要分工管理,出纳员经管现金不得编制相关的现金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由会计编制,以便相互制约。

第五条 现金收支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付后,出纳员应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对违反制度的开支款项,出纳人员有权拒付现金。

第六条 学院或部门收到现金,必须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私存转移、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在每天业务终了时,按审核人员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结出余额,及时清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发现现金长短款,必须在离开办公室前向科室领导汇报,并由科室领导组织人员现场清点现金,确定长短款金额。过夜提出现金差错问题,责任自负。

第八条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因私借支公款,不得非法套取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

第九条 每日的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不符合现金开支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条 日常报销中,如果须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收款人或报销人须在现金支票票头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一条 会计主管应不定期的库存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及时记账、有无白条抵库情况、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相符、安排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额现金的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专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特殊情况大额现金不能及时送银行的,必须报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所有保险柜的使用和存放保险柜的办公室都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白天使用保险柜也应注意安全,中午下班时现金须锁入保险柜。金库内不准存放私人款项,存折或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出纳员根据银行核定限额和正常业务需要量提取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准管现金,不准用财务专用章和行政公章代替收款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和保管账外现金。


第三章 现金收支出方面的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论文审阅费、项目评审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种补助等;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六、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即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出的临时发票);
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八、日常办公费用开销及其他零星支出;
九、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现金必须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现金时,必须由审核员制单,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八条 现金使用管理:
一、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二、各项业务或活动借款,经办人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费来源,经部门领导或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领款。借款人填写的借款凭证不得涂改,对有涂改、数据不清楚或格式不符合借款规定手续的款项,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支付。
三、对于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账的,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不予办理新的借款业务,若遇特殊情况,须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经财务处处长同意,予以支付。

四、一次借用或报销10000元以上现金的,需提前1天(在中午11:30前)向财务处现金出纳员申报用款计划。
五、报销人必须凭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票据,须经经办人签字、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六、各院系、部门在购置公共物品、支付印刷费等各类费用时,若在本市同一单位累计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支付,到财务处凭据报销;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七 、当日收取的学杂费,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应于下午4:00之前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

八、在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数额巨大的应于当日送交财务处。零散的现金收入需5日内送交财务处。

九、各单位需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十、办理现金报销、交款时,除按规定办好完备的手续外,在收付现金时,双方均应在柜面当面点清钞票、鉴别币超钞真伪,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对于现金管理工作,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认真监督并加强管理,坚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及时发现现金管理漏洞,杜绝隐患,若发生长款或短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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