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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等工作,委员名单由各有关单位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及委员若干。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博士点和硕士点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为7人。其中主席1人,原则上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3年。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见《哈尔滨商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学院,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落实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学位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二)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的审核。

(三)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

(四)指导硕士点学院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审批材料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存档。

(五)将每年学位授予的情况及名单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向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三章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申请学位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九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需提交答辩申请书、课程考核成绩单、大学外语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指导教师意见和学位论文等。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后,作出是否接受申请人答辩的决定。

第四章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即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应用能力;

(五)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

第五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即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阅读和写作应用能力;

(五)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第六章 博士、硕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院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学院和学院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到学位办办理论文送审等答辩手续。

研究生到学校研究生学院领取《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按要求填写,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2人各1份,《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论文原件及论文若干份,论文详细摘要10份,论文电子文稿,课程学习成绩单,报学位办复查。材料不全不予复查资格。

第七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接受申请人答辩的决定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办。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聘请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在答辩前2周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如下:

博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5~7人,其中应有2名以上校外专家,3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为5人,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是教授职务的本学科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本学科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设秘书1人。秘书负责答辩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如介绍答辩人情况、学习成绩,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评语、统计投票数和整理答辩材料报研究生学院等)。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应担任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在组织论文答辩前,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包括一位外单位专家)评阅论文,填写《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和院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办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和院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办审核。

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6~8位同行专家评议论文(其半数为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专家范围:该学科、专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成员;国内该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本学科或本研究方向内有研究成就的专家、学者等。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评议专家对论文有异议,则不能组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本学科专家,其中校外专家1名。如评阅人中有一人对论文有异议,则不能组织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有关人员(博士论文答辩由学院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答辩开始。并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1. 介绍学位申请人简况(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简历、论文及论文发表情况)。

2. 宣读资格审查结论。

3. 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1. 学位申请人宣讲论文,时间为:硕士学位论文20分钟左右,博士学位论文40~50分钟。

2.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也可提出问题,但必须经主席同意),提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20~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40~60分钟。

(三)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研究生本人可对评语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申诉。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列席人员在征得主席同意后,可以提问。

(五)答辩人回答问题。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做出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论文答辩成绩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博士学位申请人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要作出明确决议(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

(八)答辩人发言。

(九)主席宣布闭会。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人学位申请材料及答辩决议等材料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需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有效),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送审一般应至少在答辩前10天送交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一般应在答辩前30天送交评阅人。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在答辩前3天送交答辩委员,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在答辩前7天送交答辩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作出决议。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重新进行学位答辩一次。如仍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不再授予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所作决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定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须严格掌握。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二年内、硕士学位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成员通过。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二年内、硕士学位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开始。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时,应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五)授予学位的名单,分年度按期上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予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学位档案、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评审意见等)上报学校科技档案室归档。学位论文分送校图书馆、校科技档案室、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校研究生学院以及中国信息研究所等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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